罗Sir说—法 | 币圈吃瓜!类案不同判,外国的月亮比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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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4: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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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2021年年底,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挖矿合同宣告无效案在币圈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此前德国慕尼黑GM基金会(Genesis Mining Limited)与江西抚州创世纪公司的挖矿合同纠纷中,德国GM公司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样是挖矿合同纠纷,但审判结果却大不相同,难道真如坊间传闻,有外交因素介入其中?

案件简介

德国Genesis Mining Limited(GM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江西抚州创世纪公司购买矿机,同时约定抚州创世纪公司对矿机进行组装并运营(挖矿)。根据约定向GM公司或其子公司指定平台报送运营数据(交付数字资产奖励),同时向GM公司发送费用清单并接受GM公司支付的费用及奖励。后抚州创世纪公司因GM公司未能支付其电费,故而暂停向GM公司支付数字资产。GM公司于2019年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州创世纪公司返还其 57500台A2主机(每台主机均包括8片GPU)及60580台S9蚂蚁矿机。

原一、二审法院皆支持了GM公司关于要求抚州创世纪公司返还BTC矿机的诉求,后抚州创世纪公司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审查,驳回了抚州创世纪的全部再审申请。

本案经过最高院裁定按理说已经完结,可近期北京首例挖矿合同宣告无效案又把本案推到风口浪尖。因为在事实几乎一致的情况下,却做出两种对当事人影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坊间传闻当初GM公司能赢得官司存在猫腻,怀疑有外交因素介入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两个相似的案例之所以有不同的结果主要是因为案由不同。

在GM公司案中,三级法院包括最高院的主要裁判观点都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而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

根据《合同法》(一审时民法典暂未生效)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即作为本案的委托人GM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所以GM公司有权主张返还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在评述案涉矿机托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时是这样认定的:

本案所涉抚州数据中心的建立以及设备的保管运营,实际是利用设备进行高性能计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系国家不予鼓励的高耗能产业,原审判令解除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终止,亦符合目前国家对案涉产业的调整方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

抚州创世纪公司接受GM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的案涉设备,对设备进行组装并运营,根据要求或约定向GM公司或其子公司指定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同时向GM公司发送费用清单并接受GM公司支付的费用及奖励。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在事实上成立了委托保管运营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抚州创世纪公司主张双方系联营或合作法律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共同投资以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意,故本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从上述两个方面论证了解除的合法合理性。

在北京挖矿合同案中,原告选取的诉讼方案是就合同关系主张债权,也就是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BTC收益,而原告能主张债权的前提就是委托挖矿合同有效,后来的法院裁判也是认定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在GM公司案中,原告GM公司的诉请是返还原物,避免了对合同有效性的讨论。而北京首例挖矿合同宣告无效案恰恰相反,原告诉求的BTC收益能被支持的前提就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然不能被支持。

虽然两个案件在法律关系上都是委托关系,事实上也都是委托运营这些矿机挖虚拟数字货币,但因为案由不同故而裁判结果不同。坊间传闻不可尽信,两个案件的裁判均合理合法,只是不同的诉讼策略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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